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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担保签字并不意味着要终身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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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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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民间借贷和经济交往中,为他人提供担保是较为常见的行为,但很多人往往对担保背后的法律责任和时效问题缺乏足够认知。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fa院公布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就为大家敲响了警钟:担保签字并不意味着要终身负债。

陈某和柳某系夫妻,章某是他们的朋友。2020年4月,章某向陈某和柳某借款2万元。次年1月,章某再次向二人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明确记载:“借款人章某于2021年1月向柳某借款人民币7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于2023年1月31日归还完本息。”章某的母亲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从2021年3月起,章某开始按月偿还借款,累计偿还2万余元,但仍有5万余元未还清。

到了2024年10月,陈某、柳某将章某及其母亲起诉至槐荫区fa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fa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柳某与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fa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并采信了陈某、柳某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证据。由于章某自认已偿还本金1.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按5.5万元计算,且其已支付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所以陈某、柳某要求章某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的请求得到了fa院支持。此外,经陈某、柳某催要,章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还应向二人支付逾期利息。

而在担保人责任认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借条》约定章某的母亲为担保人,但未对保证责任方式进行约定,因此章某的母亲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同时,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了借款期限至2023年1月31日还完本息。按照法律规定,章某母亲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到2023年7月31日止。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陈某、柳某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24年10月,已超出保证期间,所以章某的母亲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fa院驳回了陈某、柳某对章某母亲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最终,fa院依法判决章某向陈某、柳某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

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担保责任并非一直有效,保证是有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不过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会被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另外,因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民众,担保是一件严肃的法律行为,绝不是简单的人情往来,一定要慎重对待。在提供担保时,不仅要注意约定保证期间,还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千万不要因为疏忽大意或碍于情面,在不了解担保风险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随意签字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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