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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版主
若老百姓只是居住在自己购买的房子中,没有发生实际的租赁行为,没有实际缴纳租金,也需要“虚拟出来一个租金”,纳入GDP核算中。其中,农村是按成本法,城镇逐步推行市场租金法。
这在欧美早已普及了,这也是美国房地产建造数量明明远低于我国,但其房地产创造出来的增加值以及占GDP比重都高于我国的原因。
现在,我国对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核算也要逐步“由之前的成本法,向市场租金法”靠拢了。那这个逐步,究竟逐步到什么程度呢,国家统计局对南生的问题给出了清晰地解答。
南生当时猜测有三种可能,其一是我国各城镇地区居民的自有住房租赁市场不够完善,数据缺乏。虽然国家统计局提议要逐步实施,但各地基于现实情况依然采用的是成本法。
其二是各地区积极响应国家统计局的提议,已全面实施了;第三个可能的答复是介于两者之间,即部分经济发达的城市已率先实行了,其他城镇地区依然在采用老办法。
最终,国家统计局给南生的答复是第三种:除一二线城市外(如上图),我国大多数城镇房屋租赁市场都不够发达,租赁住房占比较低、租金数据代表性较弱,我们仍采用成本法核算。
面对这种答复,有部分网友感到难以理解:大部分人的房子只是自己住的,自己住的房子租金交给谁呢?明明没有交纳租金嘛,明明没有人收到租金嘛,那为何要计算成GDP,这分明属于扯淡啊。
这个疑问,南生给您解答
在大部分网友的心目中,购买房子是消费,但在宏观经济学里面这属于“投资,而且是固定资产投资”。无论是消费、还是投资,都需要纳入GDP核算范围内。但固定资产投资是需要拆分成N年,分批计算的。
而且投资,对应着收益。对那些买房,是用来出租的居民来说,房租就是住房投资带来的收益;可对那些买房是用来给自己住的居民来说,这个收益又该如何核算和统计呢?
西方国家的租赁市场较为完善,居民自住房可参考周边类型住房的租金,然后虚拟一个租金出来。咱们中国以前主要是采用成本法核算,而且还经历了两个不同时期的成本法核算规则。
在2004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之前,中国农村居民的自有住房是按照每年2%进行提取折旧的,城镇居民自有住房则是按照每年4%提取的,而且是按照“原本购买住房的成本作为基准”。
假设某人是城镇居民,在2000年买了自住房,总费用为50万元。按25年平均分配,即每年按照4%提取折旧,就是2万元——这就是成本法核算的虚拟租金,每年价值2万元。
如果不核算,就等于居民购买自住房,不纳入GDP核算中,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需注意,您买的房子虽然很贵,但并非是在一年时间内全部纳入GDP核算,而是要每年折旧,分批纳入核算。
2004年之后,中国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折旧按照每年2%计算,也就是按照50年分批纳入GDP;农村居民的自有住房,每年按3%折旧,也就是按33.33年分批纳入GDP核算,而且是参考当年价格。
请注意是参考当年价格,依然是上述例子为例,在2004年之后不是按照原本的那50万元为折旧分母,而是变动的。
假设是2010年,原本那50万元的房子,现在的价值变成了150万元的。就是用150万元,乘以每年2%的折旧比例,得出当年的成本法虚拟租金为3万元。
看明白了吧,不虚拟租金才是错误的
您在2023年花费500万买的房子,今年只是按2%的折旧在统计哦,不是全部算入今年的GDP哦。如果不虚拟租金,那就表明中国老百姓购买的自住房没有纳入国民经济核算范围中,这才是错误的,才是漏报的。
这不是居民自有住房“自己的事”,企业购买的厂房、货运汽车、电脑、机械设备等办公用品都要每年折旧,分批纳入GDP统计中,而不是一次性归入GDP中。本文由南生撰写,无授权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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狒狒V 发表于 2024-1-20 15:13 老美鸡第屁水的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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