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交艺 发表于 2024-10-9 10:54:53

公平需要花钱的,都是社会小白

极限1234 发表于 2024-10-9 10:56:33

此包公与琳琳是否为同一人?

待时乘势 发表于 2024-10-9 11:04:07

我去,为些专门注册个小号

御弟哥哥 发表于 2024-10-9 11:16:34

不上钱就是上限,上钱了就是下限,没有监督的权力都要发挥到最大化的,亏货们都是没经历过的粉红们

包青天 发表于 2024-10-9 11:42:10

强奸罪是毋庸置疑的重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另有五种加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快乐的虎鲸 发表于 2024-10-9 11:43:24

幼女发生性关系,一概定论强奸,你堂兄机器愚chun。

杀期疼疼 发表于 2024-10-9 11:49:10

包青天 发表于 2024-10-9 11:42
强奸罪是毋庸置疑的重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 ...

还有一个细节

就是我国判案有些部分细节不会讲

甚至是故意隐瞒

这个事情我发现好几次了

迎风掸尘 发表于 2024-10-9 12:22:59

包青天 发表于 2024-10-9 10:41
现在都是法官案件终生制的!鸡蛋丙鸡蛋做的好不等于法律比北冥懂!愚昧! ...

丙振确实是“鞋扣情结”了。。。。

期货之神 发表于 2024-10-9 12:32:47

不同意。你怎么知道没有冤假错案。呼各案就是冤假错案。如果真的是冤枉,找个好律师可以的。。如果不是冤枉,找个好律师也能减刑

xiaohuoguotadad 发表于 2024-10-9 12:46:17

就算是被下套了,那肯定也是留下关键证据,不然光听原告的说辞还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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